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泰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7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236.85元,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116民初7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亓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