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5020号
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坤,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475元,由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