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6176号
申请人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9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诺贝尔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1082元,执行费126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19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3、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长乐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0月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7、2019年1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其表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9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