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4317号
原告:普腾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腾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腾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腾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腾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