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5078号
原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BBGN7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泰一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佳公司)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德力佳公司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力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