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8294号
原告:绍兴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大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原告绍兴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绍兴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