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160号 原告: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T113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1.53元,由原告上海海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