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融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烟青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东方豪迈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1287号-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号院13号楼2-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融润通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方豪迈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8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