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462号
原告:重庆某某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系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女,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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