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64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572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3年8月15日,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