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财保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6465W。
法定代表人:***。
***与***、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044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前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属于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是处理案件实体争议的附属部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在实际取得审理案件争议权后,应一并取得与诉讼有关的附随权力,可依法对原保全裁定予以变更或解除。***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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