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57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6465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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