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3民初423号 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县。 被告: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开庭审理前给付全部货款,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