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兴农化肥经营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财保88号 申请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该公司销售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格尔木兴农化肥经营部,住所地格尔木市。 经营者:***,,汉族,青海省,该经营部负责人,住格尔木市金峰西路,身份证号×××。 申请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格尔木兴农化肥经营部在中国银行格尔木支行账户内81,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缴纳81,500元的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对被申请人格尔木兴农化肥经营部在中国银行格尔木支行账户内81,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