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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1民初2069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柯某某。 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被告柯某某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