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1民初2069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柯某某。
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被告柯某某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