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山利群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3592号

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日城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6380070B。

法定代表人:卢伙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33712004。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贵,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都,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利群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山镇东埔一村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8371352M。

法定代表人:邱清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山镇建新国际钟表城内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5330856W。

法定代表人:李胜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利群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81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被告精宝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5民终2609号裁定,指令本院审理。2020年8月21日,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陈白瑜

人民陪审员  高晶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