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5049号
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日城堡E幢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6380070B。
法定代表人:卢伙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东升,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33712004。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清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翁志强
书 记 员 蔡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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