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5494号
原告:淮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淮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