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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5民初21781号 原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告一: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谢某。 被告二: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深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0000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