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864号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0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达州茂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长田新区三中心办公大楼10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5W4NW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茂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