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446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东安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东安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