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勉县午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站正街14号平安大厦3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XXXXXXXX54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8936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1月19日已产生95.1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168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024年2月5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715.15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119031.1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6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5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