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追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04号 申请人: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追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1000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51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追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1000元(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1028XXXXXX********;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275元,由申请人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