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

4513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513号

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王厚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如皋市。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张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