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513号
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王厚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如皋市。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张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