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

1099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某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1099号
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王厚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富,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盐城方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葛腾达
书 记 员  孙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