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 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朝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民委员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