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78号 原告: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