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40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1栋1单元12层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违背常理。***提交了《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不合理的分析,很容易得到其受欺骗、受胁迫,且显失公平的结论。(二)一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与华特公司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本质区别,一审判决将之混为一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之规定,提成协议受市场支配,其本质是市场定。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而认定《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有效,《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存在严重问题及不合理、待完善之处。(三)原审关于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提成的判决错误。应当改判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系2018年项目,不予受理;或者改判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的业绩100%归***所有。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的性质以及效力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对***提出的该提成方案不合理且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理由予以回应,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现就《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2016年度销售任务书》无效为由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主张的此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提成。本院认为,***一审诉请中南医院外网出口防火墙升级项目业绩100%归***,并要求华特公司支付其提成4500元。华特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该提成款,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照准并作出判决支持了***的此项诉讼请求,***亦未就此提出上诉。现***在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又就此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一、二审的诉讼行为相悖,故本院对***主张的此项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牛 卓
审 判 员 吴 琦
审 判 员 彭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同军
书 记 员 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