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234号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卉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1887号1幢2层2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卉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