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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欧菲斯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340号 原告:沈阳欧菲斯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7号五层E128房间。 法定代表人: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欧菲斯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欧菲斯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22元,减半收取计2,430.11元,由原告沈阳欧菲斯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