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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5民初22286号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潮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佩,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莉,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904(住宅)/div>
法定代表人:邢博,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佩、罗小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滞销产品货款25,659.12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65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被告成为原告供应商,2017年7月6日双方签订《供应商协议》,2018年4月原告核查确认采购被告的滞销货值85,220元,之后经被告提货、扣除质保金、被告陆某支付26,000元后,剩余货款25,659.12元尚未支付。被告并签署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批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但并未履行,故原告起诉。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供应商协议》及其附件,还款计划书,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供应商)双方签订《供应商协议》及附件,约定了原告对供应商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等。《供应商协议》L退换货条款约定:针对滞销商品,(滞销商品是指:自***验收入库起,入库后30天以上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有权将该批次商品退回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易腐蚀商品3日内)自行取回该批次商品。如供应商未在该期限内及时取回,***有权直接从到期货款或服务保证金中扣除该批次商品的采购净额。
2021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中载明:我司已收到贵司2020年11月26日邮寄的法务函,对于所涉应付滞销产品剩余货值金额25,659.12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元,其中质保金壹万元已扣除)(未税)我司无异议。我司承诺剩余款项分期支付,还款计划如下:2021年3月底前还款7,000元;2021年4月底前还款7,000元;2021年5月底前还款7,000元;2021年6月底前还款4,659.12元。我司承诺所有款项最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若再次违反承诺,我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支付货款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双方再无买卖行为往来。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确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及签订的《供应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依据合同约定应退还被告的滞销货款尚余25,659.12元未处理,被告并出具还款计划书予以确认,但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货款及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5,659.12元;
二、被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5,65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80元,由被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寅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小瑛
书 记 员 倪小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