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1721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计2584.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