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3民初2087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0.01元,由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