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4执5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侯桥行政村房瓦庄村103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单元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达权店镇何畈村余下湾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民终7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114执59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