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3278号
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费。
审判员林林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