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503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石某、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王某、石某、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0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