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03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大道1号。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察哈尔东街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察右中旗 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50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460000元、违约金5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 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路支行存款103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银支行存款2065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430元、在工行内蒙古集宁科布尔分理处存款1131元,并于2024年4月12日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xxxxxxxxxxxxx的不动产及xxxxxxxxxxxxxx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 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电梯股份有限公司525600元,定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电梯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余款定于2025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如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如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承诺提供相应的产权清晰的不动产交由法院查封,如协商未果交由法院处置,提供不动产的时间为2024年6月底之前”。截止2024年4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926元(含诉讼费7600元),尚未执行到位509674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察右中旗福和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03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