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02民初3528号
原告:尚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第三人:额济纳旗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
法定代表人:罗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尚某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尚某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某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5.64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