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2财保13号 申请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于2016年2月2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债权1251650元或相应的等额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筑面积为96.22平方米的楼房一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建筑面积为116.08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及申请人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两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筑面积为96.22平方米的楼房一套;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建筑面积为116.08平方米的楼房一套;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两辆; 四、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天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债权1251650元或相应的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