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3民初8988号
原告:天津某某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某某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