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2025号
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天津***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