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恒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823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执行人江西恒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一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