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1069号 申请人:浙江某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某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2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某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2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211元,由申请人浙江某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