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55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创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048584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靓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H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1YU7R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浙03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靓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助理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