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2执3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创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04858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胜华社区北二路春风十里小区1号楼物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2349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本院又以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023年10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0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3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关联案件,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合同款20880.54元及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款项,本次执行到位0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