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恼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长垣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4284号
原告: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恼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543525。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长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X14961718U。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区。
原告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恼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长垣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3年5月26日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长垣市恼里镇西沙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