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81执保41号
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金滩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611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强,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强隐藏、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强价值64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赣0481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强价值640000元的财产。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强价值640000元的财产。
银行存款、股权等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起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