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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拓运某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煊翔某某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723民初6624号 原告: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拓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煊翔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原告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通信公司)与被告驻马店拓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驻马店市煊翔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通信公司)、***、中邮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邮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平舆代维费634279.3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邮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中标河南某某驻马店分公司新蔡、汝南、平舆、上蔡、确山、正阳、驿城区移动通信设施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的综合维护项目。***以驻马店拓运某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煊翔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包了部分县的维护项目。并将平舆项目交由原告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代维护,经结算被告尚欠634279.3元代维费没有支付。 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辩称:原告进行了虚假陈述,其起诉要求支付634279.3元代维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仅剩余370844.68元未支付,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依法应予驳回。我方与原告关于本案代维项目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以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的名义将本案代维项目以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实际收取到被告中邮某某公司付款金额的55%扣除掉应减金额后分包给原告,以我方收到的实际代维费为基数,扣掉意外保险费、6%的税金及二次考核扣款,需要由原告承担的工单费用,我方给原告垫付的社保金和医保金及给原告代发工资后,经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与被告中邮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原告四方核算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仅剩余370844.68元代维费未支付。 被告中邮某某公司辩称:1.我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是适格主体;2.我司承接案涉项目后,分包给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其代为施工,我司直接向其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邮某某公司将2021年至2023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集中采购(驻马店)项目分包给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与原告某甲通信公司、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均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某甲通信公司与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转包关系,关于劳务费用,双方均认可:原告收取55%。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收取45%。根据原告某甲通信公司与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提供的中邮某某公司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份代维费用统计表,显示平舆各项代维费用为传输线路专业代维费用3302296.83元、基站设备及配套专业代维费用1922818.21元、直放站室分专业代维费用351797.7元、低端优化专业代维费用71149.93元,共计5648062.67元,扣除考核、稽核费用25439.83元,剩余5622622.84元。按照分配比例,原告应得款项为3092442.56元。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已向原告某甲通信公司支付2333936.72元,尚欠原告758505.84元(含税)。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某甲通信公司与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经协商,口头达成转包协议,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将平舆县代维项目转包给原告某甲通信公司,该转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达成口头约定后,双方按约履行义务。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原告某甲通信公司负责平舆县代维项目,现代维事项已经结束,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维费用。双方对是先将实际收取到被告中邮某某公司付款金额划分出55%后再扣除应减金额(意外保险费、6%的税金及二次考核扣款等费用),还是先将实际收取到被告中邮某某公司付款金额扣除应减金额后再将剩余金额的55%支付给原告存在争议。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但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庭审中原告认可自愿承担6%税收,因其已经开具1%票据,还余5%税收,税后金额为758505.84元÷105%=722386.5元;关系其他扣款事项,本院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双方分配比例承担各自费用。原告承担55%的费用,分别为意外保险费21793.2元、二次考核不合格金额44520元、被告垫付工单费用36600元、被告代付社保医保费用109467元,合计212380.2元,原告应当承担55%为116809.11元。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某乙通信公司、***还应当支付原告的代维费用为605577.39元。被告中邮某某公司与原告不具有合同关系,中邮某某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驻马店拓运某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煊翔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代维费605577.39元(开户行: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账号:1715********)。 驳回原告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1元,由原告驻马店治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驻马店拓运某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煊翔某某有限公司、***负担4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