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11258号
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