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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飞鱼(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11258号 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