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7317号
原告: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中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93元,减半收取12846.5元,由原告中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铭